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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駕駛過勞 租遊覽車限12小時


《勞基法》三讀通過,遭質疑恐讓勞工更過勞,公路總局本月也發出公告,要求民眾租用遊覽車,每天不要超過12小時,且不得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。遊覽車公會表示,《勞基法》修正通過不影響該公告規定,近日已將公告張貼,提醒民眾租車規範。

訂老車退場機制:

公路總局本月發出「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」公告,遊覽車駕駛每日駕車時間不可超過10小時,駕車4小時應休息30分鐘以上;每日租用遊覽車不要超過12小時,起訖時間從停車場出車至車輛返回、駕駛結束工作,遊覽車到景點或目的地後,屬駕駛員休息時間,不可隨意打擾。

另未經遊覽車公司協調同意,旅客不可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;2日以上行程,駕駛員隔日出勤須休息10小時以上,並提供駕駛員1人1室休息環境。

此外,公路總局近日邀遊覽車業者開會討論,初步擬鎖定現有1100多輛逾15年高齡遊覽車修法訂出「退場機制」,未來這些車輛須通過車體和底盤、煞車系統、懸吊系統等零件更換、大修,才可延長3年到5年當遊覽車行駛;若未通過,需轉為交通車用途或汰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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